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环境科学学会研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研学实践基地对环境学科发展的支持服务作用,使山东环境科学学会研学实践活动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结合山东环境科学学会相关要求和研学活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学实践基地的性质和作用
山东环境科学学会研学实践基地是经山东环境科学学会授权,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规定,以及学会统一要求,配合学会进行环境研学活动宣传、生源组织、基础培训、档案和日常管理,组织生源统一接受学会专家组考核的服务机构。它是传递教学内容,实现培训和考核过程的重要保证;是学会服务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研学实践基地在业务上接受山东环境科学学会的领导,在行政上隶属于依托建设单位,依托建设单位应对研学实践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研学实践基地还应接受当地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
研学实践基地不具备颁发相关证书的资格,不得以山东环境科学学会的名义注册成立法人实体,不得以山东环境科学学会名义从事任何与环境研学活动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和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不得独立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下设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
二、研学实践基地设立的原则
1、山东环境科学学会研学实践基地一般设置在山东省地级市,原则上同一城市只设一个基地。
2、山东环境科学学会研学实践基地依托建设单位一般为当地的普通中学、中专、广播电视大学、国家批准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培训学校)等。
三、依托建设单位的资格要求
1、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应具备基本的环境研学活动宣传、生源组织、基础培训、档案和日常管理能力。
3、有较高的参与环境研学活动服务的积极性,能够按照山东环境科学学会开展研学活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支持服务工作。
5、能保证研学实践基地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工作。
四、研学实践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办学许可证和相对独立的办学场所,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和相对集中,学习环境优良。
2、教学环境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3、具有必需的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的基本条件或可利用当地其他单位的条件,配备相应的指导与管理人员,对学生的环境基础知识培训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并且留档。
五、研学实践基地的人员配备
1、设有专门的研学实践基地管理机构,有符合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保证研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
2、研学实践基地的项目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推荐,基地指导员、宣传员各1名,报山东环境科学学会备案;工作人员由建设单位聘任并报山东环境科学学会备案,如有变动也应及时通报。
六、研学实践基地的设立程序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要求和基本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填写《山东环境科学学会研学实践基地申请书》并提交山东环境科学学会研学活动专家组委会,内容应详实准确。
2、山东环境科学学会研学活动专家组委会根据依托建设单位所报《山东环境科学学会研学实践基地申请书》进行初审,确定候选单位。
3、山东环境科学学会研学活动专家组委会对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着重考察其资格要求及基本条件,及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
4、山东环境科学学会研学活动专家组委会根据实地考察结果,最终确定合作意向建设单位。
5、山东环境科学学会与建设单位共同协商签订合作协议书。
6、协议生效后,依托建设单位应成立研学实践基地管理机构,聘任相应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并填写《山东环境科学学会研学实践基地登记表》,报山东环境科学学会备案。
7、山东环境科学学会对研学实践基地的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研学实践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培训,并在山东环境科学学会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同时,研学实践基地可根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及相关规定要求启动研学活动工作。
七、研学实践基地的名称
研学实践基地名称为:山东环境科学学会XX研学实践基地。“XX”为研学实践基地依托建设单位名称或所在城市名称。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山东环境科学学会。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环境科学学会研学实践基地申请表.docx
山东环境科学学会研学实践基地登记表.docx